【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1/11/2005信息】 问:外国企业发给其在华人员的各种
津贴是否享受减免税?
答:根据《
财政部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81]第
185号)文件规定:
(1)对外国企业发给其在华人员的各种津贴,属于个人工资薪金所得范围的,
应计入工资薪金所得征税,属于外国公司、企业发给其在华人员的公用款项,如差旅
费津贴(住房费、交通费、邮电通信费)、公用经费(办公费、广告费、业务上往来
必要的交际费)等,由派遣公司、企业出具证明,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可不计入工
资、薪金所得征税。
(2)对由于无偿援助或支援派来我国的外国专家、服务人员,从我国取得的各
种补贴或零用金,按
财政部[1980]财税字第189号文件的规定,免征个人所
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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