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聘人员的赔偿金如何计税
录入时间:2004-10-28
【中华财税网北京10/28/2004信息】 问:我们是广州一家公司,最近解聘了一
部分员工,但不知赔偿金如何计税?
答:根据《关于个人取得劳务报酬等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穗地税
发(2003)46号)文,如是个人因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征
免个人所得税问题,则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
{[(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免税收入额-实际缴纳的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工龄-费用扣除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工龄。
公式中“实际缴纳的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是指个人取得的补偿收入
时实际缴纳到地方税务机关、劳动社会保障部门或政府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指定专户
的部分,对未实际缴纳的不得扣除。“工龄”是指计算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的个
人实际工作年限,如果实际工作年限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免税收入额”
从2003年1月1日起调整为8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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