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哥”个税怎么缴
录入时间:2004-10-28
【中华财税网北京10/28/2004信息】 目前,机动出租车(的士)在城市里随处
可见。但是,的士的成份比较复杂,的士司机的个人收入形式多种多样,其个人所得
税应如何缴纳呢?
根据个人所得税政策的规定,的士司机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其从事出租
车运营取得的收入,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委托出租汽车经营单位、
交通管理部门和运输服务站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单位)代收代缴的士司机应纳的个人
所得税。被委托的单位为扣缴义务人,应按期代收代缴的士司机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没有扣缴义务人或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扣缴税款的,的士司机应自行向单位所在地或
准运证发放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至于应税项目,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对的士司机采取单车承包或承租方式运营的,
的士司机从事客货运营取得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从事个体出租车运
营的的士司机取得的收入,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出
租车属个人所有,但挂靠出租汽车经营单位或企事业单位,的士司机向挂靠单位缴纳
管理费的,或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将出租车所有权转移给的士司机,的士司机从事客货
运营取得的收入,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税。
县级以上(含县级)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出租车的不同经营方式、不同车型、收费
标准、交纳的承包承租费等情况,核定的士司机的营业额并确定征收率或征收额,按
月征收的士司机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例如,某国有企业职工唐某于今年1月购买了一部出租车,白天出租给他人营运,
晚上自己经营。该车挂靠在区出租汽车运输公司经营,每月向该公司缴纳2000元
的挂靠费,经营及有关责任与公司无关。唐某的经营形式,可认定为个体工商户经营
形式,应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当地税务机关对其采取定
额征收方式,核定其每月应纳250元个人所得税、营业税等各项税费,委托运输公
司代征。2003年5月,唐某下岗,并领取了《再就业优惠证》,税务机关审核认
定其从6月份起享受税收优惠。因此,从6月份起,运输公司不得再代征该车的个人
所得税等有关税收。(bu2003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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