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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外”缴个税需注意些什么

录入时间:2004-07-15

     【中华财税网北京07/15/2004信息】 在取消有关外籍个人的一些税务行政审批 项目以后,国家税务总局刚刚推出的后续管理办法中有几个地方特别值得注意:   首先是外籍纳税人固定在一地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以往,外籍纳税人临时 来中国,在我国几个地方工作或提供劳务的,必须先提出申请,经税务部门批准后, 才可以固定在一地申报纳税。现在,外籍纳税人临时来中国,在我国几个地方工作或 提供劳务的,要想固定在一地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不用通过税务部门审批,只要统 一按纳税人在税法规定的申报纳税日期时所在实际工作地为申报纳税地,就是说,在 某一地达到申报纳税日期的,即在该地申报纳税就可以了。   其次,外籍个人在中国期间取得来华之前的工资薪金所得问题。按照原来的政策 规定,在我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来华后一次性取得数月奖金,凡能提供雇佣单位有关 奖励制度规定,证明这种数月奖金含有属于来华之前在我国境外工作月份相应奖金的, 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才可以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现在,如果外籍个人取得 这样的收入,在申报纳税时,只要就取得的上述不予征税的奖金作出说明,并附送雇 佣单位有关奖励制度,证明其上述奖金有属于来我国之前在我国境外工作月份奖金的, 就可以扣除并不予征税了。   再次,关于外籍个人在取得住房、伙食等补贴时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问题。按照原 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外籍个人以非现金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 补贴、伙食补贴、洗衣费、搬迁费、出差补贴、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 补贴,要由纳税人提供有关凭证,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才能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 政策。现在,外籍个人取得上述补贴收入,在申报缴纳或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要 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 税发[1997]54号)的规定提供有效凭证及证明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国 税发[1997]54号的要求,就纳税人或代扣代缴义务人申报的有关补贴收入逐 项审核。对其中有关凭证及证明资料,不能证明其上述免税补贴合理性的,主管税务 机关应要求纳税人或代扣代缴义务人在限定的时间内,重新提供证明材料。凡未能提 供有效凭证及证明资料的补贴收入,主管税务机关有权给予纳税调整。 (a2004071300612)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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