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疑难案例精编:境外投资所得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录入时间:2004-07-13
【中华财税网北京07/13/2004信息】 三十五、境外投资所得如何缴纳个人所得
税
(一)资料
易某在一家实行年薪制企业任职总经理,2001年取得以下收入,试计算各笔
收入的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1.每月基本收入2000元,年终效益工资收入为60000元;
2.转让自有门面房一间,原价160000元,转让价200000元;为改
善住房条件,将自购已居住4年的惟一住房对外转让,原价100000元,转让价
12000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适用7%,教育费附加征收率3%)
3.元月份购入某种债券2000份,每份买入价10元,支付相关税费共计
200元。6月份将买入的债券一次卖出500份,每份卖出价12元,支付卖出债
券的税费共计150元;
4.购买体育彩票中奖收入500000元,向红十字基金捐款50000元;
5.通过拍卖行将一幅珍藏多年的郑板桥字画拍卖,取得收入500000元,
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原价为100000元;
6.从A国取得股息所得折合人民币2400元,已在A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600元;从B国取得财产租赁所得折合人民币40000元,在B国缴纳个人所得
税5000元。
(二)解答
1.税法规定,对实行年薪制的企业,可采取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个
人所得税。即:按月领取的基本收入,在减除800元的费用之后,按适用税率计算
应纳税款并预缴,年度终了在领取效益收入后,合计其全年基本收入和效益收入,再
按12个月平均并计算实际应纳的税款,多退少补。
易某每月应纳税款=(2000-800)×10%-25=95(元)
全年应纳税额={[(2000×12+60000)÷12-800]×
15%-125}×12=9660(元)
年终应补税款=9660-95×12=8520(元)
2.财产转让所得中允许减除的是资产原值及合理费用。资产原值是指不减去折
旧、减值等变化的资产价值,而非净值;合理费用是指卖出财产时按规定支付的有关
费用。
(1)转让门面房应纳税额计算如下:
应纳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200000×5%×(1+7%+3%)
=11000(元)
应纳印花税=200000×0.5‰=100(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200000-160000-11000-100)×
20%=28900×20%=5780(元)
(2)转让住房应纳税额计算如下:
根据现行税法规定,纳税人转让自购居住一年以上的房屋免征营业税,城建税、
教育费附加相应免征。
应纳印花税=120000×0.5‰=60(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120000-100000-60)×20%=3988
(元)
注意:如果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且是惟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则其所取得的收
入免缴个人所得税。
3.一次卖出债券应扣除的买价及费用=(2000×10+200)÷
2000×500+150
=5200(元)
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500×12-5200)×20%=160(元)
注意:对股票转让所得,我国目前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4.捐赠给红十字基金会、青少年活动的款项,可以全额扣除。应纳个人所得税
为:
(500000-50000)×20%=90000(元)
5.国税发[1997]154号文件规定:个人将书画作品、古玩等公开拍卖
取得的收入减除其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
税。其财产原值确定方法为:能提供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的,以凭证上注明的
价格为其财产原值;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或
由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机构所评估的价格确定。税款由拍卖单位负责代扣代缴。
应纳个人所得税=(500000-100000)×20%=80000(元)
6.(1)来自A国所得抵免限额=2400×20%=480(元)
在A国实际缴纳个人所得额600元,超过了抵免限额120元(600-
480),超限额部分不允许在应纳税额中抵扣,但可从以后纳税年度仍来自B国的
不足限额部分中补扣。
(2)来自B国所得的抵免限额(40000÷12-800)×20%×12
=6080(元)
已在B国缴纳个人所得税5000元,应补缴个人所得税=6080-5000
=1080(元)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