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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疑难案例精编: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资本公积转增个人股本的税务处理

录入时间:2004-07-13

  【中华财税网北京07/13/2004信息】 三十六、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资本公 积转增个人股本的税务处理   (一)资料   有限责任公司A由甲、乙、丙三个自然人投资设立,投资比例为5:3:2。为 了扩大资本总额,决定用企业盈余公积金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资本。账务处理如下:   借: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  600000     资本公积--资本溢价  300000   贷:实收资本--甲  450000     实收资本--乙  270000     实收资本--丙  180000   (二)要求   分别计算甲、乙、丙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三)解答   根据国税发[1997]198号文件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 收个人所得税;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 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因此:   股东甲应纳个人所得税=600000×50%×20%=60000(元)   股东乙应纳个人所得税=600000×30%×20%=36000(元)   股东丙应纳个人所得税=600000×20%×20%=24000(元)   上述税款由派发红股的A公司代扣代缴。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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