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疑难案例精编:计算演出市场个人所得税应注意的问题
录入时间:2004-07-13
【中华财税网北京07/13/2004信息】 二十七、计算演出市场个人所得税应注意
的问题
(一)资料
甲为某剧团演职人员,乙为该剧团业余演职人员,2001年4月29日至5月
3日,该剧团在A市演出五场,平均每天一场,乙每场取得收入12000元,五场
演出共取得收入60000元,按10%的比例上交给A市文化局管理费6000元
后,实际收入为54000元。5月10日,乙又在B市参加另一个剧团演出一场,
取得收入8000元,按10%的比例向文化部门缴纳管理费800元后,实际收入
为7200元。甲4月份取得工资4500元,因本月份参加演出,取得奖金
1000元。
(二)要求
1.计算甲4月份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2.计算乙4、5月份分别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3.说明甲、乙二人应纳税额的缴纳方式及缴纳地点。
(三)解答
1.甲属于该剧团演职人员,应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征税。
应纳税额=(4500+1000-800)×15%-125=580(元)
2.乙属于剧团外单位人员,应按“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征税。税法规定,
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
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考虑属地管辖与时间划定有相对的特殊情况,统
一规定以县(含县级市、区)为一地,其管辖内的一个月内(注:是一个月而不是
30天)的劳务服务为一次;当月跨县地域的,则应分别计算。乙在A市演出五场属
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但由于在4、5两个月内取得,应作为两次所得分别计算。
乙在B市取得收入仍应按一次“劳务报酬”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演职员取得报酬后
按规定上交给单位和文化行政部门的管理费及收入分成,可以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4月份应纳税额=(2×12000-2×12000×10%)×(1-
20%)×20%=3456(元)
5月份应纳税额=[(3×12000-3×12000×10%)×(1
-20%)×30%-2000]+(8000-8000×10%)×(1
-20%)×20%
=5776+1152=6928(元)
3.甲应纳税额经A市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应由该剧团在支付工资、奖金时代
扣代缴,税款应在次月七日前向剧团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乙应纳税额应由
支付报酬的单位代扣代缴,税款分别在演出地A市和B市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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