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疑难案例精编:计算机动出租车驾驶人员应纳税额应注意的问题
录入时间:2004-07-09
【中华财税网北京07/09/2004信息】 二十六、计算机动出租车驾驶人员应纳税
额应注意的问题
(一)资料
1.某汽车出租公司将本单位拥有的一辆小汽车承包给本单位职工姚某,按照承
包合同规定,姚某每月上交承包费6000元后,其余收入均归姚某所有。2001
年8月份,姚某取得运营收入9200元,上交承包费6000元后,实际收入
3200元。
2.张某将自己购买的一辆小轿车挂靠某汽车出租公司。从2001年8月1日
开始至2001年12月31日,张某共取得运营收入68000元,向雇佣的驾驶
员陈某支付工资15000元(月工资3000元),上交出租公司管理费5000
元,支付汽车油料费、维修费8000元,向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支付“意外事故保险
费”3000元,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支付财产保险费4000元,支付养路费
2000元。
(二)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计算姚某、张某、陈某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三)解答
为了加强对机动出租车驾驶员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
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了《机动出租车驾驶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
税发[1995]050号)。根据“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上述资料、姚某、
张某和陈某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计算如下:
1.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解释,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
得,是指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包括个人按月或者按
次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对出租车驾驶员采取单车承包或
承租方式运营,不属于税法中所说的“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对
出租车驾驶员从事客货运营取得的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姚某8月份应纳税额=(3200-800)×15%-125=235(元)
2.“暂行办法”规定,从事个体出租车运营的出租车驾驶员取得的收入,按个
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出租车属个人所有,但挂靠出租汽
车经营单位或企事业单位,驾驶员向挂靠单位缴纳管理费的,或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将
出租车所有权转移给驾驶员的,出租车驾驶员从事客货运营取得的收入,比照个体工
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税。张某应纳税额计算过程如下:
(1)收入总额为68000元;
(2)雇佣驾驶员的工资(按每月800元的标准扣除)、管理费、汽车油料费、
维修费、养路费、财产保险费等可在税前扣除;
(3)向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缴纳的“意外事故保险”不得在税前扣除。
(4)2001年8-12月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允许扣除的项目金额
=68000-(800×5+5000+8000+4000+2000)
=68000-23000=45000(元)
(5)根据规定,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以每一纳税年度取得的收入计算
纳税,对于生产经营期不满1年的,应将实际生产经营期间取得的所得换算为全年所
得据此对应找出适用税率,确保适用税率级次的准确。对月度中间开业或停业的按一
个月计算。
换算成全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为:45000÷5×12=108000(元)
(6)按全年所得额计算的应纳税额为:108000×35%-6750
=31050(元)
(7)实际应纳税额=31050÷12×5=12937.5(元)
3.陈某受雇取得报酬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纳税。
每月应纳税额=(3000-800)×15%-125=205(元)
陈某8-12月份合计应纳税额=205×5=1025(元)
解题指导:
对机动出租车驾驶员的个人所得税管理问题,应根据“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
行。在实际操作中,出租车驾驶员很难做到建账建制,根据“暂行办法”第七条的规
定,县级以下(含县级)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出租车的不同经营方式、不同车型、收费
标准、交纳的承包承租费等情况,核定出租车驾驶员的营业额并确定征收率或征收额,
按月征收出租车驾驶员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对出租车驾驶员能够提供有效停运证明的,
税务机关应根据其停运期长短,相应核减其停运期间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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