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疑难案例精编:计算从事医疗活动个人应纳税额应注意的问题
录入时间:2004-07-09
【中华财税网北京07/09/2004信息】 二十五、计算从事医疗活动个人应纳税额
应注意的问题
(一)资料
1.某村卫生室共有甲、乙两名医务人员,该村村委会与甲签订承包协议,协议
规定,由甲承包该村卫生室,乙的工资由甲按每月2000元的工资标准发放。甲每
年上交承包费50000元,其余收入均归甲所有。2001年度,甲取得营业收入
160000元,扣除各项成本、费用及承包费后,实际获得经营成果25000元。
2.张医生从某医科大学毕业后,经本市卫生部门批准,领取营业执照专门从事
医疗服务。2001年1月1日,诊所正式开张营业。2001年1-12月份,取
得营业收入120000元,成本、费用65000元(包含张医生每月领取的本人
工资1000元),该省规定的个体工商户业主费用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
3.李医生家有祖传秘方,退休后受某医院临时聘请坐堂门诊并售药,医院每月
支付报酬2000元,李医生售药的收入与医院按4:6的比例分成。2001年5
月售药收入(扣除成本、费用后)3200元,李医生按比例得到1280元。此外,
李医生当月还领取原单位发放的退休工资700元。
(二)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2001年度甲、乙二人应纳个人所得税各是多少元?
(2)张医生2001年度应纳个人所得税是多少元?
(3)李医生2001年5月份应纳个人所得税额是多少?并说明如果医院扣缴
李医生应纳税款时遭到李医生的拒绝,医院应当如何处理?
(三)解答
为了加强对个人从事医疗服务活动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结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下发了《关于个人从事医疗
服务活动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78号)。根据该文
件规定,有关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
(1)根据《通知》规定,对于由集体、合伙或个人出资的乡村卫生室(站),
由医生承包经营,经营成果归医生个人所有,承包人取得的所得,比照“对企事业单
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甲应纳税额=(25000-800×12)×20%-1250=15400
×20%-1250
=3080-1250=1830(元)
乡村卫生室(站)的医务人员取得的所得,应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
纳个人所得税。
乙应纳税额=[(2000-800)×10%-25]×12=(120-
25)×12=1140(元)
(2)根据《通知》规定,个人经政府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以门诊部、诊所、
卫生所(室)、卫生院、医院等医疗机构形式从事疾病诊断、治疗及售药等服务活动,
应当以该医疗机构取得的所得作为个人的应纳税所得,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
营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未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自行连续从事医疗
服务活动,不管是否有经营场所,其取得与医疗服务活动相关的所得,按照“个体工
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计算“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时,应当注意,业主的工资不得在税
前扣除,但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扣除业主费用。
应纳税所得额=120000-65000+1000×12-800×12
=57400(元)
张医生应纳税额=57400×35%-6750=13340(元)
(3)李医生的退休工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第4条的规定应免征个人所得税。
应当注意,退休工资是单位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本单位干部、职工的,与退休后是
否工作无关,李医生并不是医院的职工,医院支付给李医生的报酬是其工作所得,并
不是退休工资。根据《通知》规定,受医疗机构临时聘请坐堂门诊及售药,由该医疗
机构支付报酬,或收入与该医疗机构按比例分成的人员,其取得的所得,按照“劳务
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所得为一次,税款由该医疗
机构代扣代缴。
李医生当月应纳税所得额=(2000+1280)-800=2480(元)
应纳税额=2480×20%=496(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0条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
办法》第10条的规定,医院依法履行代扣代缴税款义务时,李医生不得拒绝。如果
李医生以种种理由拒绝,医院应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处理,并暂时停止支付其应纳税所
得。
解题指导:
个人从事医疗行业的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除上述有关内容外,还应当按规定办
理税务登记。根据《通知》规定,从事个体医疗服务的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而
取得许可证(执照)的,应当在领取执照后30日内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
务登记。未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而自行开业的个人,应当自开始医疗服务活动后30
日内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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