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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疑难案例精编:残疾人员哪些项目可享受税收优惠

录入时间:2004-07-05

  【中华财税网北京07/05/2004信息】 二十一、残疾人员哪些项目可享受税收优 惠   (一)资料   某福利企业残疾职工陈某2001年6月份取得工资收入1200元,财产租赁 收入2000元,偶然所得15000元。该省规定,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取得 的收入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实行减半征收。假设不考虑财产租赁收入应纳税费。请计算 陈某本月份应纳税额。   (二)解答   国税函[1999]329号通知明确: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减征个人所得税 的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仅限于劳功所得,具体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 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因此,陈某工资收入可享受减半优惠,财产租赁 所得及偶然所得应按规定征税。   应纳税额=(1200-800)×5%×50%+(2000-800) ×20%+15000×20%       =10+240+3000=3250(元)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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