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疑难案例精编:残疾人员哪些项目可享受税收优惠
录入时间:2004-07-05
【中华财税网北京07/05/2004信息】 二十一、残疾人员哪些项目可享受税收优
惠
(一)资料
某福利企业残疾职工陈某2001年6月份取得工资收入1200元,财产租赁
收入2000元,偶然所得15000元。该省规定,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取得
的收入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实行减半征收。假设不考虑财产租赁收入应纳税费。请计算
陈某本月份应纳税额。
(二)解答
国税函[1999]329号通知明确: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减征个人所得税
的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仅限于劳功所得,具体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
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因此,陈某工资收入可享受减半优惠,财产租赁
所得及偶然所得应按规定征税。
应纳税额=(1200-800)×5%×50%+(2000-800)
×20%+15000×20%
=10+240+3000=3250(元)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