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疑难案例精编:实行年薪制的个人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录入时间:2004-07-05
【中华财税网北京07/05/2004信息】 十九、实行年薪制的个人如何计算个人所
得税
(一)资料
为了调动国有企业生产经营的积极性,某地政府决定,对本市部分国有企业副厂
级以上干部试行年薪制。即实行年薪制的个人平时按规定领取基本收入,年度结束后
根据企业经营业绩的考核结果再确定其效益收入。某国有企业厂长2000年每月取
得基本收入1200元,2001年元月20日,一次性取得上年度效益收入
75600元。
(二)要求
计算该厂长领取效益收入后应补缴税额。
(三)解答
国税发[1996]107号《关于企业经营者试行年薪制后如何计征个人所得
税的通知》规定,从1996年1月1日起,对试行年薪制的企业经营者取得的工资、
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即企业经营者按月
领取的基本收入,应在减除800元的费用后,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款并预缴。年
度终了领取效益收入后,合计其全年基本收入和效益收入,再按12个月平均计算实
际应纳的税款。
各月领取基本收入应纳税额=(1200-800)×5%-0=20(元)
领取效益收入后计算全年应纳税额=[(全年基本收入和效益收入÷12-费用
扣除标准)×税率-速算扣除数]×12
={[(1200×12+75600)÷12-800]×20%-375}
×12=11580(元)
应补税额=11580-20×12=113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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