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疑难案例精编:计算个人独资企业个人所得税应注意的问题(3)
录入时间:2004-07-01
【中华财税网北京07/01/2004信息】 十、计算个人独资企业个人所得税应注意
的问题(3)
(一)资料
经纬纺织机械厂是张先生于1999年3月1日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2001
年1月6日,张先生委托华瑞税务师事务所代理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该企业年度会
计报表反映2000年度实现利润总额150000元。注册税务师通过审查有关账
证资料,发现如下问题:
1.审查“财务费用”科目发现,该企业将一部分流动资金借给甲企业,12月
31日取得利息收入10000元,甲企业未代扣个人所得税。账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10000
贷:财务费用 10000
2.该企业对乙企业进行股权投资,12月31日收到乙企业的税(企业所得税)
后股利6000元,乙企业末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经纬厂账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6000
贷:投资收益 6000
3.企业从境外取得生产经营所得11500元,已在境外缴纳所得税1500
元,实际分回净所得10000元,记入“投资收益”科目。
(二)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分析计算2000年该企业应纳的个人所得税额。
(三)解答
1.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以企业的名义将资金贷给他人而取得的利息应按“利
息”所得征税。由于甲企业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应由经纬厂补交,但在计算生产
经营所得税时,应将该笔利息收入调减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应补缴个人所得税=10000×20%=2000(元)
2.税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收入总额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
劳动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收入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和营业外收入。对于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以企业的名义将资金对外进行股权投资
(承担有限责任),其取得的税(企业所得税)后股息,应由支付股息的单位按“股
息”所得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对股息所得不再并入生产经营所得征税。
由于乙企业未扣缴税款,张先生应补缴个人所得税(股息所得):6000×
20%=1200(元)。
在按生产经营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对已经记入投资收益科目的股利应作为调
减项目,并调减应纳税所得额6000元。
3.税法规定,投资者来源于中国境外的生产经营所得,已在境外缴纳所得税的,
可以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计算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
实际操作中,在依照我国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额时,应将其分回的所
得(净所得+境外实缴税款)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合并确定其适用税率,并按比例
计算确定分回所得的应纳税额。
应纳税所得额=150000-10000-6000-10000+
11500=135500(元)
应纳所得税额=135500×35%-6750=40675(元)
境外所得按我国税法规定应纳税额=11500÷135500×40675=
3452.12(元),大于境外已缴所得税1500元,因此,境外已纳税款允许
扣除。
实际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税额=40675-1500=39175(元)
综上,该企业应纳所得税39175元,此外投资者还应补缴股息所得个人所得
税1200元、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2000元。
解题指导:
(1)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准予扣除的个人费用,由投资者选择
从其中一个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中扣除。(2)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
应分别向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时,
区别不同情况处理:①投资者兴办的全部是个人独资性质的,分别向各企业的实际经
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纳税申报,并依所有企业的经营所得总额确定适
用税率,以本企业的经营所得为基础计算应缴税款,办理汇算清缴。②投资者兴办的
企业中含有合伙性质的,投资者应向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办理汇算清
缴,但经常居住地与其兴办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不一致的,应选定其参与兴办的某
一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为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所在地,并在5年内不得变更。5
年后需要变更的,须经原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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