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疑难案例精编:计算个人独资企业个人所得税应注意的问题(1)
录入时间:2004-07-01
【中华财税网北京07/01/2004信息】 八、计算个人独资企业个人所得税应注意
的问题(1)
(一)资料
经纬纺织机械厂是2000年3月5日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2001年1月6
日,该企业委托华瑞税务师事务所代理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该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反
映2000年营业收入800000元,其他业务收入40000元,营业税金及附
加50000元,营业成本580000元,管理费用80000元,销售费用
35000元,财务费用60000元,营业外支出30000元,利润总额
5000元。注册税务师通过审查有关账证资料,发现如下问题:
1.审查“应付工资”账户,本期发放工资110000元,其中投资者本人工
资 6000元,期末应付工资账户无余额。该企业共有9名职工(不含投资者本人),
该省规定的计税工资标准为860元/人/月,投资者费用扣除标准为800元/人
/月。
2.审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账户,本期提取数
分别为2200元、15400元、1650元,本期实际发生额分别为:500元、
10000元、1600元,期末贷方余额分别为1700元、5400元、50元。
3.审查“管理费用”账户,本期列支业务招待费6800元。
4.审查“销售费用”账户,本期列支广告费21000元,列支业务宣传费
4000元。
(二)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分析计算2000年该企业应纳的个人所得税额。
(三)解答
1.税法规定,投资者本人的工资不得税前扣除,允许扣除投资者费用为:
800元/月×10个月=8000(元)
计税工资限额=860元/人/月×10个月×9人=77400(元)
超标准列支工资=(110000-6000)-77400=26600(元)
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6600+6000-8000=24600(元)
2.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在其
计税工资总额的2%、14%、1.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工会经费扣除限额=77400×2%=1548(元),大于实际发生数,应
按实际发生数据实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200-500=1700(元);
职工福利费扣除限额=77400×14%=10836(元),大于实际发生数,
应按实际发生数据实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5400-10000=
5400(元);职工教育经费扣除限额=77400×1.5%=1161(元),
小于实际发生数,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650-1161=489(元)。
“三项费用”合计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700+5400+489=7589
(元)
3.税法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
费,在以下规定比例范围内可据实扣除: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
及其以下的,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的5‰,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超过
15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3‰。
业务招待费列支限额=(800000+40000)×5‰=4200(元)
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6800-4200=2600(元)
4.税法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不超过当年销售
(营业)收入2%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列支限额=(800000+40000)×2%
=16800(元)
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1000+4000)-16800=8200(元)
综上,2000年3-12月份应纳税所得额=5000+24600+7589
+2600+8200=47985(元)
税法规定,企业在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由于合并、关闭等原因,使该纳税年度的
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由于对生产经营
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采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因此对经营期限不满一年的
所得额(无论是否超过5万元),均需换算成全年应纳税所得额进行计算(月度中间
开业或停业均按一个月计算)。但对纳税人的清算所得和承包承租所得应当视为年度
生产经营所得,不采用换算的办法。
换算成全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为:47985÷10×12=57586.8(元)
按全年所得额计算的应纳税额为:57586.8×35%-6750=
13405.38(元)
实际应纳税额=13405.38÷12×10=11171.15(元)
解题指导:
实际经营期不满一年的所得税计算方法,不能用实际所得额直接乘以换算后的全
年所得额所对应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例如,实际经营期为一个月,所得额
为4500元,换算成全年所得额为54000元,按上述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为:
4500×35%-6750=-5175(元)。其结果显然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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