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取得的股份该咋缴个税
录入时间:2004-06-30
【中华财税网北京06/30/2004信息】 随着企业改组改制的逐步推进,职工取得
股份(股票或股权)的现象越来越多。职工取得股份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问题值得关注。
在企业改组改制(指将原国有、集体企业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或者有限责任公司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过程中,职工取得的量化资产,是指将属于
公司原股东拥有的一部分留存收益或资本公积,用于给职工个人配股。《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个人取得的量化资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
发[2000]60号)规定: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仅作为分红依据,不拥
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拥有所
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待个人将股份转让时,就其转让收入额,
减除个人取得该股份时实际支付的费用支出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按“财产转让所得”
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企业量化资产参与企业分配而获
得的股息、红利,应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公司为了增资扩股,或者减少现金股利分配,经董事会提案,股东会(股东大会)
批准,可以用留存收益或资本公积转增资本(股本)。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
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
和国税函[1998]289号文件的规定,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
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未分配利润转增个人资本(股本),应视同先分配再投资,
按“股息、利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股份制企业如果用股票溢价发行
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个人资本(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
个人取得的转增资本(股本)数,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果用其他
资本公积金(如资产评估增值、关联交易差价、外币折算差额、接受现金捐赠等)转
增资本(股本),必须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为调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有的公司除给职工发放薪酬外,还给员工免费赠送股
票(股权),无偿给职工配股,实质是公司将一部分股份无偿转让给雇员。个人取得
的这部分股份属于因受雇而取得的报酬,应按取得股权的公允价值(或市价),依照
“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bu2004061701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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