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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疑难案例精编:计算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应注意的问题

录入时间:2004-06-25

  【中华财税网北京06/25/2004信息】 六、计算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应 注意的问题   (一)资料   资料1:   某饭店为一家个体经营饭店,2003年1月5日,注册税务师小姜接受委托代 理申报2002年度个人所得税。该饭店“应税所得表”反映1999年度营业收入 800000元,营业税金44000元,营业成本500000元,营业费用 70400元,营业外收支为-30000元,本年应税所得242000元。进一 步审查有关账册资料,发现如下几个涉税问题:   (1)“营业成本”账户列支老板本人工资18000元,15名雇员工资 108000元(当地政府规定,人均月计税工资标准为500元,业主费用扣除标 准为每月800元)。   (2)向某单位借周转金100000元,支付本年利息费用10000元,同 期银行贷款利率为6%。   (3)为扩大经营规模,租用隔壁的两间房屋,租期3年,一次性缴纳租金 30000元,在“营业费用”中列支。   (4)“营业费用”科目列支业务招待费用30000元;   (5)12月5日,购买小货车1辆,包括各种办证费用共计60000元,在 “营业成本”中列支;   (6)“营业外收支”科目贷方记载对外投资分得的股息20000元,借方记 载通过当地民政部门进行公益、救济性捐赠50000元。   资料2:   某个体五金商店2003年度初向税务机关报送2002年度的个人所得税申报 表,申报表中填报的商品销售收入为4000000元,减除成本、费用、税金后, 利润为-100000元,应纳税所得额也是-100000元。税务机关经过审查, 发现下列问题:   (1)业主工资每月2500元,雇员工资每月800元,共有5名雇员(税务 部门规定雇工工资列支标准为每月400元);   (2)经营场所与业主住房未分开,月租金4000元,其中业主家庭居住 1/5的面积,税务部门允许按业主私人使用和经营使用面积的比例1:4分摊扣除;   (3)管理费用列支全年业务招待费80000元;   (4)营业外支出中列支违法经营罚款50000元,合同违约金20000元;   (5)营业费用中列支12月份购买的小型运输货车一辆,金额50000元;   (6)因持有一有限责任公司10%的股份,本年度分得股息30000元已计 入“投资收益”科目,支付方已代扣个人所得税6000元;   (7)向某企业借款200000元作为资金周转,支付利息26000元,同 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执行标准为10%;   (8)经审查有关原始凭证,营业费用中包含业主家庭生活开支4000元;   (9)该个体户通过民政部门向受灾地区捐赠80000元。为支持母校建设, 直接向母校捐赠50000元。   (二)要求   请根据上述资料,指出存在的问题,并计算个体饭店和五金商店2002年度应 纳个人所得税。   (三)解答   1.(1)存在问题:   ①个体老板的工资不得扣除,雇员的工资超标准列支额=108000-15× 500×12=18000(元)。   ②非金融机构的借款利息费用按同期银行的利率计算扣除。   超标准列支利息费用=10000-100000×6%=4000(元)   ②支付的租金应在3年内平均摊销,多摊销费用20000元。   ④业务招待费超标准列支额=30000-800000×5‰=26000 (元)   ⑤购买的货车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不得在税前扣除。   ⑥对外投资分得的股息,应按股息项目单独计算纳税,不能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 额。个人发生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在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的30%以内可以据实扣除, 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2)应纳税额计算如下:   ①应纳税所得额=242000+30000+18000-800×12+ 18000+4000+20000+26000+60000=322000(元)   ②公益、救济性捐赠扣除限额=322000×30%=96600(元),因 此允许据实扣除50000元。   ③分回股息应纳税额=20000×20%=4000(元)   ④应纳个人所得税=(322000-50000)×35%-6750+ 4000=92450(元)   2.(1)存在问题   ①《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时,对个体户业主 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但可按规定的标准在税前扣除业主费用。个体户业主的费用 扣除标准和从业人员的工资扣除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税局确定。这里, 准予扣除的业主及雇员工资费用为:800×12+400×12×5=9600+ 24000=33600(元)   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500+800×5)×12-33600= 78000-33600=44400(元)   ②可扣除的年租金为:4/5×4000×12=38400(元)   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4000×12-38400=9600(元)   ③计税办法规定,个体户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由其提供合法凭 证或单据,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在其收入总额5‰以内据实扣除。   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80000-4000000×5‰=60000(元)   ④违法经营罚款不得在税前扣除,但是那些不属于行政性的罚款,如合同违约金、 银行按规定加收的罚息等允许在税前扣除。故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0000元。   ⑤购买小型运输货车属资本性支出,不得在税前列支,但是可以采取分次计提折 旧的方式予以扣除。对该笔业务应进行账务调整,并从次年一月份提取折旧。本年度 应调增所得额50000元。   ⑥个体工商户取得的股息所得,应由支付方扣缴20%的个人所得税,投资方不 再并入生产经营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故该笔业务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30000元。   ⑦向非金融部门取得的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超过同类、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的数额部分,不得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6000-200000×10% =6000(元)   ⑧税法规定,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应调增所得额 4000元。   ⑨直接向母校的捐赠额不得扣除,通过民政部门向受灾地区的公益、救济性捐赠 允许按规定扣除。   (2)应纳税额计算如下:   ①未扣除捐赠额前应纳税所得额为:-100000+44400+9600+ 60000+50000+50000-30000+6000+4000+ 80000+50000=224000(元)   ②公益、救济性捐赠扣除限额=224000×30%=67200(元)   ③应缴纳个人所得税=(224000-67200)×35%-6750= 48130(元)   解题指导:   此题主要考查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的个人所得税计算。解答这类题目, 应熟悉个体工商户会计核算方法,并严格按照《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 行)》的规定,确定业户的税前扣除标准,逐项对照,从而正确计算出个体工商户的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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