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疑难案例精编:计算财产转让所得、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应注意的问题
录入时间:2004-06-25
【中华财税网北京06/25/2004信息】 五、计算财产转让所得、工资薪金所得个
人所得税应注意的问题
(一)资料
李某1999年12月份取得以下几笔收入:
1.李某为一企业的董事会成员,本月实际取得工资收入1128元(已扣除按
国家规定比例提取上缴的住房公积金72元),独生子女补贴100元,年终奖金
3000元,又取得董事费收入2000元。
2.因投保财产遭受损失,取得保险赔款5000元,另外,本月还取得银行利
息收入800元,国库券利息收入200元,集资利息1000元。
3.李某共有两套住房,当月将另一城市的一处住房出售,取得转让收入
150000元,该房屋原值80000元,卖房时支付有关税费8500元,广告
费1500元。
4.李某因在国外某公司投资,本月取得该国净股息所得3000美元(折合人
民币24600元),已被扣缴所得税700美元(折合人民币5740元)。
5.李某与他人共同编写一本30万字的著作《现代企业管理》,取得稿酬
20000元,各分得10000元。
6.本月接受邀请给一个单位讲学两次,第一次取得报酬20000元,第二次
取得报酬15000元。
(二)要求
根据以上资料,计算李某1999年12月份应纳的个人所得税额。
(三)解答
1.李某本月取得的独生子女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住房公积金应从工资薪金收
入中扣除。
税法规定,对个人一次取得的数月奖金、年终加薪或劳动分红,可单独作为一个
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如果纳税人取得该项所得的当月工资、薪金已经扣除
了费用,则该项所得不再从中减除费用,就以一次取得的奖金总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
按规定税率计算纳税。如果纳税人取得该项所得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不足800元,
可将该项所得减除“当月工资与800元的差额”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并据
以计算应纳税额。由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超过800元,因此,对年终奖金直接作为
应纳税所得额征税。
工资收入应纳税额=(1128-800)×5%=16.4(元)
年终奖金应纳税额=3000×15%-125=325(元)
个人由于担任董事职务所取得的董事费收入,应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
董事费收入应纳税额=(2000-800)×20%=240(元)
2.国库券利息收入及保险赔款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利息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800+1000)×20%=360(元)
3.应纳税所得额=150000-80000-8500-1500=
60000(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额=60000×20%=12000(元)
这里应当注意,个人转让居住五年以上的家庭惟一生活用房的,其取得的所得免
于征税。
4.来自该国所得的抵免限额=(24600+5740)×20%=6068
(元)
由于李某在该国已被扣缴的所得税额不超过抵免限额,故来自该国所得的允许抵
免额为5740元。
应纳税额=(24600+5740)×20%-5740
=6068-5740=328(元)
5.两人或两人以上的个人共同取得同一项目收入的,按照“先分、后扣、再税”
的办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因此,李某应纳个人所得税额=10000×(1-20%)×20%×(1-
30%)=1120(元)
6.李某本月给同一单位讲学,属于同一连续性收入,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
一次。
应纳税所得额=(20000+15000)×(1-20%)=28000
(元)
对个人一次取得劳务报酬,其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的,实行加成征收
的办法。
应纳个人所得税额=28000×30%-2000=6400(元)
综上,李某1999年12月份应纳个人所得税额=16.4+325+240
+360+12000+328+1120+6400=20789.4(元)
解题指导:解答本题时,除了掌握上述有关内容外,还应注意我国个人所得税的
抵免办法即“分国不分项限额扣除法”。在实际操作中,对同一国家或地区内不同应
税项目的应纳税额之和,为该国家或地区的扣除限额。如果纳税人在中国境外的一个
国家或地区实际已经缴纳的税款,低于按我国税法计算出的扣除限额,应当在中国缴
纳差额部分的税款;超过扣除限额的,其超过部分只能从以后纳税年度的该国家或地
区扣除限额的余额中补扣,但补扣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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