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部分所得是否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录入时间:2004-05-10
【中华财税网北京05/10/2004信息】 某学校办的教育印刷厂,独立核算,自负
盈亏。企业在账上以福利费的名义向学校方面的有关领导支付数额不等的现金。问:
对这部分所得是否应按偶然所得,由企业代扣20%的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国税函(2000)57号文的规定,部分单位和部门在年终总结、各种庆典、
业务往来及其它活动中,为其它单位和部门的有关人员发放现金、实物或有价证券。
对个人取得该项所得,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的“其他所得”
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所得的单位代扣代缴。上述企业向学校领导支
付的现金若有依据,符合上述条件的,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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