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职费如何代扣个税
录入时间:2004-04-27
【中华财税网北京04/27/2004信息】 某公司员工因故被老板辞退,临走前一次
性取得退职费15000元,该员工受聘期间每月工资收入1200元,那么公司该如何代扣
代缴其个人所得税呢?
税法规定,个人取得的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免税项目的退职费收入,属于与其任职、
受雇活动有关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应在取得的当月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
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由于作为雇主给予退职人员经济补偿的退职费,通常为一次性
发给,且数额较大,以及退职人员有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等实际情况,对
退职人员一次取得较高退职费收入的,可视为其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并
以原每月工资、薪金收入总额为标准,划分若干月份的工资、薪金收入后,计算个人
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及税额。但按上述方法划分超过了6个月工资、薪金收入的,
应按6个月平均划分计算,即用退职费收入除以6,得出平均每月收入额,按工资、薪
金所得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税额。该公司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计算过程如下:
划分月份:15000÷1200=12.5(月),由于超过了6个月,则按6个月计算;
每月应纳税额=(15000÷6-1600)×10%-25=65(元);
应纳税额合计=65×6=390(元)
应当注意的是,如果个人退职后6个月又再次任职、受雇,对于个人已缴纳的个
人所得税的退职费收入,不再与再次任职、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补缴
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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