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非营利性的医疗诊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录入时间:2003-10-31
【中华财税网北京10/31/2003信息】 某非营利性的医疗诊所,按国家规定可以
免征各项税收。但其当地的地税机关却通知该诊所要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问:地税
机关这样做有政策依据吗?
答:地税机关通知该诊所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是对的,是有政策依据的。其依据
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财税[2003]109号文件。该文件明确指出:财政
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规定
的对非营利的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仅指
机构自身的各项税收,不包括个人从医疗机构取得所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按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取得应税所得,
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因在医疗机构(包括营利性医疗机构和非营利性医疗机
构)任职而取得的所得,依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应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
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医生或其他个人承包、承租经营医疗机构,经营成果归承包人所
有的,依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应按照“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计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投资或个人合伙投资开设医院(诊所)而取得的收入,应依据个
人所得税法规定,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同时,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
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缴的税款,应当在次月七日内缴入国
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代扣代缴报告表。
(ap200310020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