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人员再受聘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录入时间:2003-10-29
【中华财税网北京10/29/2003信息】 案例:某单位的高级工程师老王,2002年
3月正式退休,每月养老金(退休工资)1580元。2003年5月老王受聘于另一单位,每月
工资2000元。老王的上述收入应当如何交纳个人所得税?
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规
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
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退休人员的收入应当依法缴
纳个人所得税,只有符合免纳个人所得税条件的收入,才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上述资料中,老王每月的养老金(退休工资)1580元,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按照国家
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有必要说明的是,退休工资是指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式办理手续的退休人员
的工资(养老金),内退人员的工资不属于退休工资。《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
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文件规定:“实行内部退养的个人在其办理内部退养手
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工资、薪金’,不属于离退休工
资,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老王再次受聘时的工资,属于个人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
劳务报酬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中规定“劳务报
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
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技术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
得。”退休人员再次受聘,一般不建立雇佣关系,聘用企业不负责受聘退休人员的各
项劳保福利,例如,退休人员受聘期间正常医疗费用仍由退休前的单位或社会医疗保
险中心负责,聘用企业不需要为受聘退休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等社会保
险费。这种情况下,退休人员系个人向聘用企业提供劳务服务。因此,老王受聘于另
一单位,属于提供技术服务,每月工资2000元,应当按照个人劳务报酬所得,依法缴
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中规定“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
二十。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六条中规定:“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
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
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劳务报
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是指个人一次取得劳务报酬,其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
对前款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
按照应纳税额加征五成;超过50000元的部分,加征十成。”第二十一条规定:“税
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所说的“每次收入”是指: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一次
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
入为一次。”
因此,老王再次受聘时的工资,应按每月取得一次劳务报酬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每月(次)应纳税所得额为1200元(即2000—800),适用税率为20%。其劳务报酬所
得一次收入显然不属于畸高之列,无需加成征收,每月应纳个人所得税额为240元(即
1200×20%)。 (ap200310014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