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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进对股票股利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的建议

录入时间:2003-10-29

  【中华财税网北京10/29/2003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 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规定:上市公司以留存收益派发股票股利(包括 以利润送股和以盈余公积转增股本两种方式)时,“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 个人所得征税,由派发的企业履行扣缴义务”,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但是,从这 几年的实际实施情况来看,该规定给上市公司带来了操作上的诸多不便利,它事实上 限制了上市公司对利润分配形式的选择。 按照上述规定,对个人股东征收个人所得税是由上市公司代为履行扣缴义务的。 但是,当上市公司在利润分配中只派红股不派现金的情况下,由于上市公司并无现金 流向股东,致使上市公司难以进行操作,在实务中普遍的操作办法是把应代扣代缴的 个人所得税作为“其他应收款”挂账处理。即上市公司在以留存收益送(转增)股本时, 作以下会计处理: 借:利润分配 ——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 贷:股本 同时,将应向个人股东收取的个人所得税暂记入“其他应收款”账上,会计处理 为: 借:其他应收款 贷:应交税金 ——应交个人所得税 解缴个人所得税款时,会计处理为: 借:应交税金——应交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如果收到个人股东所交税款,则会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 (注:本文举例均假设股票股利按股票面值结转入“股本”账户) 但是,上市公司的这笔应收款实际上是难以收回的。而一但无法收回,将必然最 终要冲减公司利润,这意味着该项损失要由确认损失时的公司全体股东共同承担,代 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上成了上市公司的一项费用,这对非个人股东以及未获得股票股 利的新投资者是不公平的。 为解决上市公司在只派发股票股利情况下存在的个人所得税难以收到的困境。目 前,很多上市公司采取“股票股利加现金股利法”,即在派发股票股利的同时也派现 金股利,对需交个人所得税的股东以扣减其所获现金股利的办法来抵派发的股票股利 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例1]假设A公司有股本10000万股(每股面值1元),其中流通股4000万股,且均为 个人股东持有,非流通股6000万股。现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为每10股送3股的同时每10 股派2.5元。则A公司应从派发给个人股东的现金股利中扣缴个人股东的个人所得税 为4000×(0.3+0.25)×20%=440(万元)。其会计处理如下: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5500 贷:股本——流通股 1200 ——非流通股 1800 应付股利 2060 应交税金——应交个人所得税440 其中个人股东获现金股利560万元(4000×0.25-440),股票股利1200万股。这 种方法表面上解决了股票股利支付个人所得税的问题,但实际上仍然没有解决在只发 放股票股利的情况下上市公司操作上的困境。 针对上述问题,笔者认为,应改变对股票股利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环节,即将 目前由上市公司履行扣缴义务改为证券交易所代上市公司从股东出售股票收入中扣缴 个人所得税,上市公司支付一笔合理的代扣费给证券交易所。具体做法是:个人股东 获得股票股利后,如果不出售股票,就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一旦他开始出售股票, 就按照“首先出售的是股票股利”的原则,从出售股票所获得的收入中扣减相应的应 纳个人所得税款。当证券交易所从个人股东出售该股票所获收人中扣减个人所得税时, 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其他应付款—××上市公司(个人所得税)”。当上市公 司收到证券交易所扣除代扣费后的股东个人所得税时,借记“银行存款”、“营业费 用”,贷记“应交税金—应交个人所得税”。这样处理一方面解决了上市公司在只发 放股票股利的情况下产生的难以收到个人所得税的难题,有利于公司灵活地选择股利 分配形式;另一方面可以起到鼓励投资者进行长期投资的作用,有利于证券市场的稳 定。 [例2]假设个人投资者甲购入A公司流通股10000股,A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为每10股 送3股的同时每10股派2.5元现金,则投资者甲在分红中可获得股票股利3000股 (10000×0.3),现金股利2000元[10000×0.25(1-20%)],股票股利部分应交的个 人所得税600元递延到出售股票时交纳。假设甲在获得股票股利两个月后,以每股10 元的价格出售A公司股票2000股,则按照“首先出售的是股票股利”的原则,证券交 易所应从甲出售的该股票收入中扣减400元(2000×1×20%)个人所得税,投资者甲出 售该股票可获得现金19600元(2000×10-2000×20%)(未考虑交易费用)。按照这个 方法操作,直到扣减完600元个人所得税为止。当然,如果甲一直不出售A公司的股票, 他就一直不需要实际交纳这600元的个人所得税。 在我国,外资企业用其所实现的利润进行再投资超过一定年限,即可以享受已交 企业所得税一定比例的退税,对个人股东将盈利部分转作再投资(即将留存收益转作 资本)是否可以借鉴这个思路,即当该股东持续持有该公司股票股利达到一定年限后, 给予减(免)该股票股利个人所得税的优惠。这样,既有利于鼓励个人股东进行长期 投资,又有助于上市公司股票价格的稳定,而且也能够体现公平原则。 (au200310049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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