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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征缴实用问答:和原法相比,新税收征收管理法对税务机关有权核定纳税人应纳税额的情况作了哪些改动?

录入时间:2003-07-31

  【中华财税网北京07/31/2003信息】 和原法相比,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 收管理法》对税务机关有权核定纳税人应纳税额的情况修改和增加了部分内容,主要 有以下几点:   (1)扩大了可以不设置账簿的纳税人的范围。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 法》规定:依照本法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而该法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纳税人 仅限于确不能设置账簿的个体工商户。现行征管法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不仅指征 管法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也包括其他法、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不设账簿的纳税人。   (2)应当设置未设置账簿的变化。原法规定的“依照本法”,现修订为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这一变化弥补了立法技术的不足、进一步明确区分应当设置但未 设置账簿和可以不设账簿的界限利于实际操作。   (3)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对税务机关有权核定纳税人应 纳税额的情况新增了两个条款:①擅自销毁账簿的。②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 低,又无正当理由的。账簿是继税务登记之后税收征收管理的又一重要环节;对于依 法征税、依率计征、保证税收征收管理过程的连续性是有重要意义的。纳税人,扣缴 义务人必须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账簿、凭证及其他有 关资料,不得擅自销毁。否则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即使核定税额和实际应纳税 额有出入,责任应由纳税人来承担。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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