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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征缴实用问答:减免税收如何申请和审批?

录入时间:2003-07-31

  【中华财税网北京07/31/2003信息】 这里所说的减税、免税指的是非法定减免 以外的情形,主要是临时减免。纳税机关应向有审查批准权的机关提出书面申请,说 明申请减、免税的理由,比如遭受火灾、员工中残疾人达到一定比例等,并提供企业 生产经营的详细情况。有审查批准权的机关依据税法对纳税人的申请进行实质性审查, 对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纳税人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减税、免税的决定。此外,对 于不予批准减免税的决定,纳税人不服的,可以向复议机关提起复议,如对复议决定 仍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除财政、税务部门有权在各自职权范围有权审批减税、 免税申请以外,其他各个部门,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 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的减税、免税决定是超越职权的行为, 是一种违法行为,是自始无效的法律行为,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负有向上级税务 机关报告的义务。如果纳税人擅自按无效的减税、免税决定不履行纳税义务的,税务 机关对此应一律按偷税处理。纳税人在享受减税、免税待遇期间,仍应按规定办理纳 税申报,并按税务机关的规定报送减免税统计报告。纳税人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以 及税务机关的规定使用减免税金,对不按照规定用途使用的,税务机关有权取消其减 税、免税,并追回已减免的税款。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 向税务机关报告,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决定是否停止其减税免税;对不报告的、税务 机关有权追回已相应减免的税款。减税、免税期满,纳税人应自期满次日起恢复纳税。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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