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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征缴实用问答:什么情况下纳税人可以延期缴纳税款?

录入时间:2003-07-29

  【中华财税网北京07/29/2003信息】 正常情况下纳税人应按规定的期限缴纳其 应纳税款。如纳税人遇到特殊困难,可以延期缴纳。延期缴纳税款须具备以下几个要 件:一是纳税人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一般来说“特殊困难”是指特殊的 暂时的困难,意外事故的发生,债务链造成的短期贷款拖欠、国家经济政策的直接影 响等,因此造成纳税人不能按期纳税;二是经省级的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或其授 权的县税务局(分局)批准。县税务局(分局)作为批准机关必须得到省、自治区、直辖 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的授权,如未得到授权不得作为批准机关,即使其准予纳 税人延期纳税,也是一种越权行为,不具有效力。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 法》第二十条规定县税务局(分局)具有延期纳税决定权,而不是授权,此点是新法、 旧法的不同,纳税人遇到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纳税,应向以上机关提出申请,方可延期 纳税,不得不申请而自行拖欠,即使申请延期纳税未经批准也不得延期,另外,在税 务机关批准的延期内,对纳税人滞纳税款不加收滞纳金,以体现对纳税人的照顾。三 是延期纳税的最长时限不得超过3个月。此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任何人、任何机关, 即使是税务机关也不得违背。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以一个月为税款计算期的纳税人, 应于期满后10天内申报纳税,但如该纳税人因意外事故的影响不能按期纳税,经税 务机关批准后,可延期,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即该纳税人最长纳税期限为自期满之 日起10天再加上3个月。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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