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征缴实用问答: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之间有何权利义务关系?
录入时间:2003-07-28
【中华财税网北京07/28/2003信息】 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
时,纳税人不得拒绝。对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处理。扣
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扣、代收的税目、税率、期限履行代扣代收
义务,对此纳税人不得拒绝;如果遭到纳税人绝的,由于扣缴义务人只是行使征收权,
没有税收处罚权,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处理,对于扣缴义务人应当报
告却未报告,或报告不及时而造成的应收未收、应扣未扣的税款由扣缴义务人承担。
对于何为“及时”,应本着对法律负责的精神,针对不同情况加以合理理解和把握。
对于扣缴义务人不依法定的税目、率,期限代扣代收的行为,比如少扣、多扣、提前
扣等,纳税人有权予以拒绝,并应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按照规定付给扣缴义务
人代扣、代收手续费,是对扣缴义务人权利的规定。既然扣缴义务人履行了代扣、代
收税款的义务、为此付出了劳动,支付了相应费用,就应得到相应的报酬和补偿,税
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付给手续费。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