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征缴实用问答:对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为其在中国境内工作的雇员个人支付或负担的各类境外保险费是否计入该雇员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
录入时间:2003-07-03
【中华财税网北京07/03/2003信息】 企业为其在中国境内工作的雇员个人支付
或负担的各类境外保险费,凡以支付其雇员工资、薪金的名义已在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中扣除的,均应计入该雇员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
税法》和国际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未在其应纳税所得额中
扣除而支付或负担的其中国境内工作雇员的境外保险费,原则上也应计入该雇员个人
的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国际税收协定的有关规
定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对其中确属于按照有关国家法律规定应由雇主负担的社会
保障性质的费用,报经当地税务主管机关核准后,可不计入雇员个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在中国境内工作的雇员个人支付的各类境外保险费,均不得从该雇员个人的应纳税
所得额中扣除。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