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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权益转增个人注册资本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录入时间:2002-02-26

【中华财税网北京2/26/2002信息】 问: 某公司为股份制企业,因经营需要进行增资扩股,对原资产进行评估后,将公司 留存的未分配利润和资产评估增值部分在股东之间进行分配,并转增实收资本。请问 对个人股东增加的净资产是否应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 该公司将留存的未分配利润转增实收资本,实际上相当于将未分配利润向股东进 行了分配,股东再将分得的红利投资于本企业,增加实收资本。依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 的有关规定,对属于个人股东分得并再投入公司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 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该公司代扣代缴。而公司用资产评估增值形成的资 本公积转增实收资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部分,不征 收个人所得税。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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