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地区为什么要统一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及扣除标准具体内容
录入时间:1999-11-02
【中华财税网北京11/02/99信息】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物价水平发
生了相应的变化,对公民个人的一些津贴、补贴财政部门有关规定也逐步提高了
标准,在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法规中,鉴于在计算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
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的津贴、补贴项目较多,而且各项补贴的标准各异,
造成了扣缴义务人在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不规范。为了解决上述存在问题,使
个人所得税政策与财务规章制度衔接,使扣缴义务人操作简便易行,经市政府批
准,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联合下发了“关于统一个人所得税扣除费用标准的
通知”。([1999]469号文)
对个人取得的交通费、洗理费、书报费、市内误餐补贴、独生子女补贴、托
儿补助费、奶费和煤火费,将人均月扣除补贴额统一调整为综合扣除额200元。
也就是按税法规定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扣除费用800元的规定不变,再扣除
上述补贴200元后,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款。值得注意的是,在按上述办
法计税时,以上所列补贴项目不能再单独重复扣除。另外,对以上工资薪金所得
补贴项目范围以外的其他补贴项目,按现行税法规定允许在税前扣除的,仍按有
关规定执行。此项规定自1999年6月1日起执行,是指个人所得工资薪金收
入所属月份。
例1、某纳税人1999年7月份工薪收入1645元。其中工资1200
元,奖金300元,书报、洗理费100元,托儿补助费40元,独生子女费5
元,扣缴义务人应代扣多少个人所得税?
答:应纳税所得额:1645-800-200=645(元)
应纳税额:645×10%-25=39.5(元)
例2、某外资企业中方雇员1999年7月份的工资3000元,又取得误
餐补助200元,应代扣多少个人所得税?
答:应纳税所得额:(3000+200)-800-200=2200
(元)
应纳税额:2200×15%-125=20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