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的工薪收入中哪些补贴、津贴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录入时间:1999-03-29
【中华财税网北京03/29/99信息】 针对近来一些纳税人询问个人取得工薪
收入中的一些补贴、津贴,哪些可以在税前扣除及其标准是多少的问题,北京市
地方税务局地税个(1998)41号文件中给予了明确的规定,个人收入中的
补贴、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的具体内容有:
补贴、津贴名称 标准 文号
独生子女补贴 5至10元/月 父母双方各50% 市政府(91)17号令
托儿补助费 父母双方各40元/月 市财行(94)2080号
外埠差旅费津贴 一般地区20元/天
特殊地区30元/天 市财行(95)1399号
市内误餐补贴 3元2角/餐 市财行(94)2082号
家属副食补贴 汉族7元5角/月 回族9元/月 市政发(85)77号
煤火费补贴 120元/年 市财行(96)2398号
奶费补贴 4元/月 父母双方各50% (86)财行字770号
政府特殊津贴 100元/月 京税五字(91)573号
科学院士津贴 200元/月 国税发(94)118号
电话费补帖 省部级110元/月 局级80元/月 国管财字(97)199号
特岗经批准50元/月
养老保险基金 企业单位被保人按本人上年月均工资的5%
交存;事业单位被保人按本人上月工资总额 市政府(96)1号令
的3%交存 京人发(97)45号
大病统筹基金 企业个人按上年全市职工月均工资1%交存 市政府(95)6号令
失业保险基金 企业个人每人每月交存2元 市政府(94)7号令
住房公基金 个人按职工上年月均工资总额的5%-10%
交存(95年为5%,到2000年逐年增至 京政发(92)35号
10%)
(bdsb99032906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