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汇出利润是否扣税?
录入时间:2007-11-20
问:我公司是日本独资企业,据我公司外方人员讲从明年1月1日起外资企业向总公司汇出利润要扣10%的源泉税,请问这种说法是否有根据,新的所得税法对此是否有新的规定?
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征收所得税若干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
财税外[1987]33号
七、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解散时的清算所得的征税问题。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合营企业解散时,其资产净额或剩余财产超过注册资本的增值部分视同利润,应依法缴纳所得税。外国合营者分得的资产净额或剩余财产超过其出资额的部分,在汇往国外时,应依法缴纳所得税。”上述规定在具体执行上应按以下方法征税: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解散清算时的资产净额或剩余财产超过合营各方实缴资本的部分应作为企业利润,按企业清算前最后一个纳税年度适用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国合营者分得的上述利润在汇出境外时,除另有规定者外应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的规定征收10%的所得税。
上述规定,仅对外国合营者分得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解散清算后的利润在汇出境外时,除另有规定者外应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的规定征收10%的所得税。对贵公司所述,自明年1月1日起外资企业向总公司汇出利润要扣10%的源泉税的说法目前没有根据,新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及相应法规尚未公布,不能确定是否有上述新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