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企上市后持股比例低于25%的税收政策?
录入时间:2007-11-16
问:我公司是一间2005年上市的外商投资企业,上市后我公司的外方持股比例降到28%,2005年年底,公司进行股权分置改革,规定外方股东到2006年可以出售其持有法人股的15%,这样2007年外方持股比例降到20%.请问我公司2007年能否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出口型企业减半征收所得税优惠政策?我公司的产品是100%出口。并已取得出口证书。现我公司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上都注明外资比例少于25%。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25%的外商投资企业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422号)规定:外资低于25%企业适用税制一律按照内资企业处理,不得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税收待遇。但国务院另有特别规定的除外。据此,贵公司2007年外方持股比例降到20%,其适用税制应按照内资企业处理,不得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税收待遇。因此,不能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产品出口企业减半征收所得税的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