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险一金在所得税汇算清中是否可做扣除
录入时间:2007-04-17
问:外商投资企业为员工交纳和五险一金(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住房公积金)在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中是否可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为其雇员提存医疗保险等三项基金以外的职工集体福利类费用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709号)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为员工提存的医疗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退休保险基金、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基金,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企业实际发生的不属于上述五项预提基金或经费开支范围内的其他职工福利类支出,当年不得超过企业全年职工税前列支工资总额的14%,其超过部分也不得在以后年度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雇员的境外保险费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01号)第一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直接为其在中国境内工作的雇员个人支付或负担的各类境外商业人身(人寿)保险费和境外社会保险费,不得在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但上述境外保险费作为支付给雇员的工资、薪金的,可以在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