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简单组装和包装的外资企业可享受生产性外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吗?
录入时间:2007-04-16
问:原从事商业的三资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后,专门从事商品简单组装和包装厨具配件,不改变商品性质,问该企业是否可认定为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享受免二减三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有关项目解释的通知》(财税[1994]51号1994-7-29)第二条“外商投资企业专门从事购进商品进行简单组装、分装、包装、清洗、挑选、整理后销售的业务,凡未改变原商品的形态、性能、成分的,均属于从事商品销售业务,不应确定其为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例如:从事购进或进口成套电器或设备件,简单组装后销售的企业;从事购进各类饮料、食品进行灌装、分装、包装后销售业务的企业,包括专门提供此类灌装、分装、包装服务的行业”之规定,若外资企业仅对购进商品进行简单的组装、分装、包装等处理后,即行对外销售的行为,如果该等简单的组装和包装,并未未改变原有商品的性质,则该等经营业务依法应属于从事商品的销售业务,不应确定其为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从而不得享受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