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纳 > 正文

外商投资企业免税期间虚报亏损应如何处罚?

录入时间:2006-12-04

  问:某外商投资企业在享受“两免”期间被税务局调增所得额,用于弥补亏损后有盈利。请问,该外商投资企业的行为构成偷税并需要补税、罚款吗是不是不补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虚报亏损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02号1997-6-19)第三条“企业经税务机关审查调减多报的年度亏损额后,当年实现获利的,应确定其为获利年度,按其经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所得税或开始计算定期减免税期”,第四条“企业经税务机关审查确定的多报的年度亏损额,冲抵其以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造成实际少缴税款的,应计算补缴少缴的税款;造成推迟获利年度及定期减免税期的,应重新计算获利年度及定期减免税期”,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虚报亏损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296号2004-02-24)第二条“企业发生虚报亏损行为,凡构成编造虚假的所得税计税依据的,分别以下情况,依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税务行政处罚:2、若企业依法处于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年度、或者处于亏损年度,企业编造虚假的所得税计税依据未在行为当年或相关年度实际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按《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处罚”,以及第四条“在查处企业编造虚假的所得税计税依据案件中,无论是按《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处罚;还是按《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处罚,有关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获利年度以及减免税额的计算和调整问题,仍应按国税发[1997]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之规定,对该外商投资企业免税期间被查获虚报亏损且经调整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后有盈利的,则该外商投资企业应于当年度进入获利年度,并开始享受免税政策,对其当年度查获的盈利部分,给予免税的优惠。而其虚报亏损的行为,则构成征管法第六十四第一款规定之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将对其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但不构成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之偷税行为。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