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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给予购货方的现金折扣能在税前扣除吗?

录入时间:2006-11-29

  问:外商投资企业发生的现金折扣能在税前扣除吗?
  答:现金折扣为会计常用语,会计处理采用总价法核算,发生的现金折扣作为财务费用处理。(借:银行存款,借:财务费用,贷:应收帐款)在以前,税法对现金折扣是否可以税前扣除,是否可以计入财务费用没有明确规定。有争议的说法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销售折扣在计征所得税时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第472号)的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销售折扣,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可按扣除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所得税,否则不得减除折扣额。而现金折扣根本不可能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折扣额,所以不能税前扣除。但是,销售折扣与现金折扣无论在商务实践中,还是在财务会计制度以及税收实务中,都是不能完全等同的,两者甚至存在着显著的区别。因此,以国税函[1997]第472号对销售折扣税前扣除的规定及其条件和标准,想当然的适用于现金折扣既不是合理,也有违税收的法定主义原则和精神。因此,前述国税函[1997]第472号文件并不能作为现金折扣不能在税前扣除的法律依据。
当然,对于内资企业,对此国家税务总局已经作出了可以税前扣除的明确规定。其最新发布的国税发[2006]56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在填报说明中指出纳税人经营业务中发生的现金折扣计入财务费用,即明确了现金折扣可以以财务费用在税前列支。
但是,对于外资企业目前则尚无明确的文件专门针对现金折扣可否在税前扣除作出规定,因此,能否税前扣除,一方面可能依赖于有权部门如总局予以明确化,另一方面,在总局文件尚未明确的情况下,可能需要根据各地税务机关的理解或者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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