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企计提基本养老保险金可否税前扣除
录入时间:2006-09-15
问:根据国税函(1999)70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为其雇员提存医疗保险等三项基金以外的职工集体福利类费用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规定外资企业为其雇员提存的医疗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退休保险基金这三项基金以及按政府规定计提的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列支。除此之外,不得在税前预提其他职工福利类费用。请问:外商投资企业在未提存退休保险基金的情况下而提取了基本养老保险金,提取了基本养老保险金可否在税前列支?是否列为其他职工福利类费用支出、受14%的比例限制?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为其雇员提存医疗保险等三项基金以外的职工集体福利类费用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1999]70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据反映,目前一些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为其雇员提存了医疗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退休保险基金等基金(以下简称三项基金),根据我国现行税法的有关规定,企业提存的这些基金,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列支。但同时,有些企业仍根据现行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计提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等,造成对某些费用重复提存、列支。经研究,现就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为其雇员计提三项基金以外的费用税务处理问题明确如下: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按照国务院及各地政府规定,为其雇员提存三项基金外,可根据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标准,计提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除此之外,企业不得在税前预提其他职工福利类费用。企业实际发生的不属于上述五项预提基金或经费开支范围内的其他职工福利类支出,可按实际发生数在当年度税前扣除。但当年度税前扣除的此类费用,不得超过企业全年职工税前列支工资总额的14%,其超过部分也不得在以后年度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雇员的境外保险费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01号)文件规定:“据反映,一些外商投资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外国企业(以下统称企业)按照有关国家(地区)社会保险制度的要求,或者作为企业内部的福利或奖励制度,直接或间接为其在中国境内工作的雇员(含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和无住所的雇员)向境外保险机构(包括社会保险机构和商业保险机构)支付失业保险费、退休(养老)金、储蓄金、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等其他名目的境外保险费。”
从国税函(1999)709号文件我们可以看出,除了文中规定的五项基金可以税前扣除外,其他不允许税前扣除。但是根据国税发1998]101号的规定:退休(养老)金,我们可以看出,基本养老保险金与退休保险基金的概念是一致的。那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为其雇员提存医疗保险等三项基金以外的职工集体福利类费用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709号)文件的规定,属于五项可以在税前扣除的五项基金之一,那么就不受14%的比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