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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入时间:2006-08-22
问:我是新成立的从事服务业的外商独资企业,听说企业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可以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请问,外商投资企业招收下岗员工同样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若干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19号2003-10-18)第七条“七、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是否适用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问题。财税[2002]208号和国税发[2002]160号(注:该文件第一、二、三、四、六条已被废止)等文件中规定的再就业优惠政策中,有关营业税的优惠政策适用外商投资企业,企业所得税政策不适用外商投资企业”之规定,有关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的营业税优惠政策适用外商投资企业,但所得税优惠政策不适用外商投资企业。因而外商投资企业招收下岗员工只可享受营业税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
但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6]8号2006-01-18)第五条“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若干再就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19号)适用于新的再就业税收政策”之规定,前述国税发[2003]119号文件似乎已被取代,不能再予适用,具体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问题,应当按照国税发[2006]8号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而该文件并未对外商投资企业如何适用再就业优惠政策作出规定或者明确,因此,在国税发[2003]119号文件的政策规定适用新的再就业税收政策的情况下,其中该文件所规定之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享受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还能否适用呢?我们认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2006-01-23)第一条“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之规定,对于再就业税收政策中,营业税单独的免税政策已失效,代之以按照定额标准,依次扣减营业税及其附加税费和企业所得税。因此,外商投资企业若仍可以享受营业税的优惠政策,但不能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则其营业税的具体优惠政策或者标准,则显然并不明确。那么,这是否意味着外商投资企业就完全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了呢?我们认为,这一问题尚需有权部门发文加以明确,以免造成执行中的困惑和模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