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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入时间:2006-08-15
问:我公司是一家中外合资经营的生产性企业,已享受所得税自获利年度起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政策.
今年,我公司投资的一个新生产项目将在下半年投产,其符合财税[2002]56号文件中的相应条件,可以单独计算并享受所得税定期减免优惠.
因该项目在下半年投产,故其实际生产经营期不足半年.请教,该项目是否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的相关规定,在2006年获得的利润依照税法规定缴纳所得税,选择从2007年起计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期限?
答:根据国税函[2003]368号《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第四条的规定:“关于多次追加投资减免税优惠期计算问题外商投资企业多次追加投资所形成的生产经营合并项目,按照本通知第二条的规定单独计算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应自该多次追加投资中的首次追加投资所形成的生产经营项目的获利年度起计算减免税优惠期,并从该多次追加投资达到财税字[2002]56号文第一条规定条件的年度起,开始享受该减免税优惠期中剩余年限的优惠。”对追加投资所形成的生产经营项目,应从获利年度起计算减免税的优惠期,财税字[2002]56号文件所规定的税收优惠是针对“追加投资项目”的单独优惠,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规定的主语是“企业”,因此不能适用此项规定。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2〕56号
一个时期以来,许多地区反映,外商投资企业在原合同以外大规模追加投资,扩大经营规模,对这些追加投资项目所取得的所得,可否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外合资经营、合作生产经营和外商独资经营企业有关征收所得税问题几项规定的通知》〔(86)财税外字第102号〕的规定,单独计算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八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优惠。经研究,为鼓励大型跨国公司来华投资,提高我国利用外资的效率,进一步完善税收优惠政策,根据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就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项目享受税收优惠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事经国务院批准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鼓励类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其投资者在原合同以外追加投资项目所取得的所得,可单独计算并享受税法第八条第一、二款所规定的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优惠:?
(一)追加投资形成的新增注册资本额达到或超过6000万美元的;?
(二)追加投资形成的新增注册资本额达到或超过1500万美元,且达到或超过原注册资本50%的。?以上税收优惠须经企业申请,报省级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执行。各省级主管税务机关将批准情况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税函[2003]368号
第四条的规定:“关于多次追加投资减免税优惠期计算问题外商投资企业多次追加投资所形成的生产经营合并项目,按照本通知第二条的规定单独计算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应自该多次追加投资中的首次追加投资所形成的生产经营项目的获利年度起计算减免税优惠期,并从该多次追加投资达到财税字[2002]56号文第一条规定条件的年度起,开始享受该减免税优惠期中剩余年限的优惠。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
第七十七条外商投资企业于年度中间开业,当年获得利润而实际生产经营期不足六个月的,可以选择从下一年度起计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期限;但企业当年所获得的利润,应当依照税法规定缴纳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