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设立的销售公司所得税是否可以合并申报?
录入时间:2006-05-25
某单位是外商投资企业,享受所得税“二免三减半”政策。最近我们拟划小核算单位。设立2-3个专业销售公司(独立法人)流转税由销售公司单独报税。请问所得税是不是可以合并申报?是否享受合资公司的税收优惠?是不是可以以合并数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答:根据有关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享受所得税减免的外商投资企业,如要在其下面设立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销售公司,则所得税不能合并申报,也不能以合并数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关于税收优惠,现在只有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才享受法定的所得税减免优惠,非生产性企业不能享受。
鉴于设立独立法人的公司不可取,建议考虑设立分支机构。根据国税发[1997]049号的规定,分支机构的所得税可由总机构汇总缴纳。也可以按照国税发[1997]071号有关“分立的税务处理”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