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中直接为生产服务的科技开发业务具体如何界定
录入时间:2006-03-09
问: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中直接为生产服务的科技开发业务具体如何界定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有关项目解释的通知》((94)财税字第051号)第一条对此明确如下:细则第七十二条第九项规定的直接为生产服务的科技开发、地质普查、产业信息咨询业务是指:开发的科技成果能够直接构成产品的制造技术或直接构成产品生产流程的管理技术,地质普查的数据结果可直接用于各类资源的开发利用,以及为这些技术或开发利用资源提供的信息咨询、计算机软件开发;不包括为各类企业提供的会计、审计、法律、资产评估、市场信息、中介等服务业务以及属于上述限定的技术或开发利用资源以外的计算机软件开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