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单位是否按照税法规定代扣外国企业预提所得税?
录入时间:2006-03-01
问:我是境内的一家企业,同国外一家企业签订了特许权使用合同,并将合同规定应在本期支付给外国企业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费用,计入本期企业的成本、费用但由于种种原因,未实际支付上述款项。我单位是否按照税法规定代扣外国企业预提所得税呢?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境内企业应付费用扣缴外国企业预提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8]757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纳税人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因此,国内支付单位与外国企业签订借贷、技术转让、财产租赁等合同或协议,按合同或协议规定支付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款项,凡已计入本期国内支付单位的成本、费用的,无论是否实际支付上述款项,均认同为已支付,并应按照税法的规定代扣缴外国企业预提所得税。据此,您单位应按照规定代扣外国企业预提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