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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方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能否列支?

录入时间:2006-02-09

  问: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方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能否列支?
  答:《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利息列支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1]326号)第一条规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外商投资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不予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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