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佣金是否缴纳预提所得税

录入时间:2006-01-16

  问:一外国企业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但其为中国境内的企业介绍业务到本国,该公司向中国境内公司收取一定比例的佣金。请问:该佣金是否应在中国境内缴纳预提所得税?税率是多少?外国企业所得税法19条中所指的“其他所得”包括哪些所得项目?佣金是否属于“其他所得”?
  答:按目前税法对“其他所得”尚无明确规定。但是我们认为贵公司支付给外国企业的佣金应该属于“其他所得”,照税法的有关规定,外国企业有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其他所得”,应该按规定由支付所得的国内企业代扣代缴预提所得税。预提所得税的税率在2001年由20%降为10%。相关文件请参阅以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十九条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
  用费和其他所得,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上述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都应当缴纳20%的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境内企业应付费用扣缴外国企业预提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1998]757号
  国内支付单位与外国企业签订借贷、技术转让、财产租赁等合同或协议,按合同或协议法规支付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款项,凡已计入本期国内支付单位的成本、费用的,无论是否实际支付上述款项,均认同为已支付,并应按照税法的法规代扣缴外国企业预提所得税。
  国务院关于外国企业来源于我国境内的利息等所得减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自2000年1月1日起,对在我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的外国企业,其从我国取得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或者虽设有机构、场所,但上述各项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减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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