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外商投资企业从事电信业务发生的坏帐损失,所得税上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
国税函[2004]9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电信
业务所发生的坏账损失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规定如下:一、自2004年1月1日
起,从事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对已发生或新发生的用户欠费,凡拖欠时间1年以
上仍无法收回的,可作为坏账损失处理,但应在申报表中对损失的列支情况进行说明。?
二、各地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若
干业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1]165号)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批
准对电信企业计提坏账准备金的,从2004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此前年度已计
提的坏账准备金余额,首先用于抵补2003年度的坏账损失;抵补坏账损失后仍有
余额的,计入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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