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们是一家从事煤炭洗选生产的股份公司。2005年初,我公司按照股东
大会的决议,为6位在公司里任职的股东分别购买了一辆小汽车,每辆车的购进价格
为34.8万元。这事被我市地税局知道后,他们立即派人到我公司进行调查,并决
定对6位股东按照“红利所得”每人征收个人所得税6.96万元,合计征收个人所
得税41.76万元。要知道,虽然我公司已将这6辆小汽车转为股东个人名下,但
6位股东的用车还主要是为我公司的生产经营服务。请问,像我公司这样为股东购买
小汽车,股东们还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答: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
(国税函[2005]364号)的规定,企业购买汽车并将车辆所有权办到股东个
人名下,其实质为企业对股东进行了红利性质的实物分配,应按照“利息、股息、红
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但是,考虑到股东个人名下的车辆同时也为企业经营
使用的实际情况,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根据车辆的实际使用情况,合理减除其部分所得。
因此,如果你公司为股东个人购买的小汽车确实也为公司的经营服务,则你市地税机
关在征收股东的个人所得税时,还应给予适当地扣除部分所得。(20050613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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