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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产生的所得额如何核算

录入时间:2005-06-15

  问:《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2]第56号)规定,从事经国务院批准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 鼓励类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其投资者在原合同以外追加投 资项目所取得的所得,可单独计算并享受税法第八条第一、二款所规定的企业所得税 定期减免优惠:(1)追加投资形成的新增注册资本额达到或超过6000万美元的; (2)追加投资形成的新增注册资本额达到或超过1500万美元,且达到或超过企 业原注册资本50%的。   请问: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产生的所得额如何核算?   答:外商投资企业对追加投资项目的生产、经营情况,与其先期投资的生产、经 营情况应加以区分,分别设立账册、凭证,准确计算各自应纳税所得额。凡不能合理 计算各自应纳税所得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按企业收入、资产等比例合理划分各自的 应纳税所得额。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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