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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外国投资者用税后利润再投资退税应注意哪些问题

录入时间:2005-05-31

  【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5/31/2005信息】 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 税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 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 于5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 税款。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 以及外国投资者将从海南经济特区内的企业获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海南经济特区内的 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农业开发企业,可以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的,应当缴回已退的税款。请问:   (1)什么是“直接再投资”?再投资退税的情形有哪些?   (2)再投资于“两类”企业如何确定期限?   (3)如何计算再投资退税款?   (4)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如何计算应缴回已退税款?   (5)“再投资退税”业务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答:关于外国投资用税后利润直接再投资的税务处理,涉及的问题很多,现一并 解答如下:   (1)直接再投资是指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其从该企业取得的利润在提 取前直接用于增加注册资本,或者在提取后直接用于投资举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中 外合资企业的合营者将分得的利润汇出国外,存入外国银行或用作贸易资金周转,其 后再用于向中国的合资经营企业投资,不能按再投资退税规定办理。   第一,国税发[2001]086号文件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因关联企业交易税 务审计而调增其税后利润,若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这部分利润用于中国境内 直接再投资,不得享受再投资退税的优惠待遇。   第二,国税发[2002]090号文件规定:“直接用于投资举办其他外商投 资企业”,包括直接用于再投资新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且其再投资额构成新企业的 注册资本,或者直接用于再投资增加已存在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外国投资者将 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再投资购买其他投资者在已存在的企业的股权,未增加 该企业的注册资本和经营资金,不得享受再投资退税优惠。外商投资企业按照董事会 的决议,将其依照有关规定从企业所得税税后利润提取的公积金(或者发展基金、储 备基金)转作再投资,相应增加本企业注册资本。对增加本企业注册资本的再投资中 属于外国投资者的部分,可以依照税法规定,给予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税。   第三,国税发[1997]071号文件规定,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分取的利润 (股息)购买本企业股票(包括配股)或其他企业股票,不适用税法有关再投资退税 的优惠规定。   第四,国税发[1993]009号文件规定,外国投资者将从外商投资企业取 得的清算所得用于再投资,不得享受再投资退税的优惠。   (2)再投资退税的主体包括哪些情形?退税主体仅指外国投资者(包括外国企 业和外籍个人),不包括中方企业。依据国税发[2002]第090号、国税函发 [1995]第154号、财税字[1994]第083号文件规定,由外国投资者 持有100%股份,而且专门从事投资业务的外商投资公司,将从外商投资企业分得 的利润(股息)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可视同外国投资者,享受再投资退税优惠。 “外国投资者持有100%股份,而且专门从事投资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专 门从事投资业务以及与投资业务相关业务的企业。与投资业务相关业务限于在营业执 照限定的范围内,外商投资企业在其投资的集团所属公司内提供原材料采购、产品销 售及售后服务、财务和技术支持等辅助性的专业服务;以及在其投资的集团所属公司 内、外从事规定范围内的研发、咨询、培训和出口业务。   (3)如何计算再投资退税款?   退税额=再投资额÷(1-原实际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与地方所得税税率之和) ×原实际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退税率   注意下列问题:   第一,国税发[2002]第90号文件规定,外国投资者以源于外商投资企业 一个年度的税后利润一次或多次直接再投资的,其计算退税的累计再投资额不得超过 按下列公式计算的限额:   再投资额限额=(该税后利润所属年度外商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该年度外 商投资企业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该年度该外国投资者占外商投资企业的股 权比例(或分配比例)   外国投资者以源于外商投资企业同一年度的全部税后利润再投资的,其再投资额 低于上述限额的,按实际投资额计算退税;超过上述限额的,按限额计算退税,超过 部分不得计算退税。   第二,国税函发[1996]113号文件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再 投资举办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应在再投资资金实际投入之日起一年内,持 审核确认部门出具的被投资企业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的证明等资料,到当 地税务机关办理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全部企业所得税税款。如果被投资企业在规 定的办理再投资退税期限内,因各种原因而尚未得到有关部门确认为产品出口企业或 先进技术企业的,税务机关应按40%的退税比例办理退税。被投资企业在开始生产、 经营之日起或再投资资金投入使用后3年内,经考核达到产品出口企业标准时,或者 在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或再投资资金投入使用后的第一年内,经考核确认为先进技 术企业时,可再退60%。国税发[1993]009号文件规定,如果外国投资者 再投资举办或扩建先进技术企业,在企业开始生产、经营或资金投入后3年内,经考 核不合格被撤销先进技术企业称号的,应当缴回已退税款的60%。   第三,国税发[1993]009号文件规定,外国投资者在申请再投资退税时, 应提供能够确认其用于再投资利润所属年度的证明。凡不能提供证明的,税务机关可 就外国投资者再投资前的企业账面应付股利或未分配利润中属于外国投资者应取得的 部分,从最早年度依次往以后年度推算再投资利润的所属年度,并据以计算应退还的 企业所得税税款。   第四,国税发[2002]090号文件规定,外国投资者以外币资产用于再投 资的,应当以接受再投资企业实际收到该投资额之日国家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为人民 币,作为计算再投资退税的再投资额。   (4)如何理解“再投资经营期不满5年”?   第一,国税发[1993]009号文件规定,“经营期”应按下列原则计算: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本企业或已开始生产、 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的,应从再投资资金实际投入之日 起计算;再投资开办新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应从新办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 产、试营业)之日起计算。   第二,国税发[2000]049号文件规定,在以合理经营为目的进行的公司 集团重组中,外国投资者(包括由外国投资者持有100%股份并专门从事投资业务 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依照有关规定享受再投资退税优惠后,将该项再投资转让给与其 有直接拥有或者间接拥有或被同一人拥有100%股权关系的公司,可不认定其撤回 该项再投资,因而不予追回该项再投资实际已获得的退税款。除上述情况外,外国投 资者以转让股权等方式撤回该项再投资的,均应缴回就该部分再投资实际已获得的退 税款。   (5)再投资退税业务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第一,再投资于本企业。   ①用已分配未领取的利润转增资本:   借:应付利润——外方股东    贷:实收资本(股本)——外方股东   ②用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实收资本(股本)——外方股东   ③用储备基金、发展基金转增资本:   借:盈余公积——储备基金    盈余公积——发展基金    贷:实收资本(股本)——外方股东   第二,再投资举办其他企业。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付利润——外方股东    贷:银行存款   第三,收到退税款。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外方股东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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