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问题
录入时间:2005-01-18
【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1/18/2005信息】 问: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
缴几个问题:
1.对工资支出和相应的福利费,工费经费,教育费是否有限额标准?
2.环保局返还的排污治理补贴是否属于补贴款调减应纳税所得?
3.采购国产设备退还增值税,机电产品出口奖励等是否属于补贴收入调减应纳
税所得?
答:1.企业支付给中、外籍职工的工资,可由企业董事会按照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的规定自行决定,但应将支付的标准,所依据的决议文件及有关资料,报经当地
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列支。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除按照国务院及各地政府规定,
为其雇员提存了医疗保险基金、往房公积金、退休保险基金等基金,在计算企业所得
税前列支外,可根据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标准,计提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
除此之外,企业不得在税前预提其他职工福利尖费用。企业实际发生的不属于上述五
项预提基金或经费开支范围内的其他职工福利类支出,可按实际发生数在当年度税前
扣除。但当年度税前扣除的此尖费用,不得超过企业全年职工税前列支工资总额的
14%,其超过部分也不得在以后年度扣除。
2.环保局返还的排污治理补贴应调征当年度应纳税得额。
3.外商投资企业实际收到的退税税款,不论属于哪一年度的均应计入收到退税
当年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税法有关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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