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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企业年度纳税申报中的成本费用列支涉及的税收政策

录入时间:2005-01-14

    【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1/14/2005信息】 企业应该按照税法的规定正确列支生 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成本费用,对于不允许列支或者超标准列支的成本、费用项目, 应在所得税纳税申报时依法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一)管理费   1、企业向主管部门支付的管理费   外商投资企业因经营管理的需要,以当地经贸部门或合资、合作中方原行业主管 部门为其主管部门,并且每年按销售收入一定比例向这些部门上交管理费,如果有关 部门并未向企业实际提供服务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按超过市场同类服务的合理收费标准 向有关部门支付的费用,属于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不得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如果有关部门实际提供了产业咨询、市场信息、产品供销等方面的服务,外商投资企 业按照有关规定的收费标准或者市场同类服务的正常收费价格向这些部门逐项支付的 服务费可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2、外国银行分行向总行支付的管理费   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外国银行分行,可以摊列与其生产、经营有关的合理的总 行管理费,在摊列总行管理费时,应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总行管理费汇集范围、总 额及分摊标准或方法等资料,并附有注册会计师的查证报告,而且应仅限于摊列其总 行用于分行经营管理的费用。其在我国不同地区设立的分行,分摊总行管理费的标准 或方法应一致,方法或标准一经确定,没有特殊原因,不得随意变动。 凡分行由其总行的关联银行代为履行管理职能的,由总行出具证明,经主管税务机关 审核确认后,外国银行分行可摊列履行总行管理职能的关联银行管理费。但该分行不 得再以任何形式重复摊列其总行的管理费。   外国银行分行计算摊列总行管理费,可以采取以下办法之一:(1)分行业务收 入占总行总收入的比例;(2)分行资产占总行总资产的比例;(3)分行利润占总 行总利润的比例;(4)分行员工人数或工资占总行总员工人数或工资的比例; (5)上述两种以上比例的综合平均比例;(6)经分行申报,当地税务机关认可的 其他方法。   外国银行分行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其总行管理费汇集范围、总额及分摊标准或 方法以及会计师查帐报告的,或者不能提供税务机关要求的资料的,当地税务机关可 参照同类行业的管理费水平,按照以下标准核定摊列其总行管理费:(1)外国银行 分行自开业起至第三年度结束,不得超过外国银行分行当年各类业务收入的5%; (2)外国银行分行自开业的第四年度开始,不得超过外国银行分行当年各类业务收 入的3%。   (二)借款利息   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合理的借款利息经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准予在税前列 支,但对于下列几种情况下发生的借款利息则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前扣除。   1、合作企业为支付注册资本收益而向外方合作者筹借的贷款,不属于与生产、 经营有关的合理的借款,因此而发生的利息不应在税前列支。   2、外国银行按照中国银行发布的《上海外资金融机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管理 办法》的规定,在上海设立分行,向分行拨付的不少于1000万美元等值的自由兑 换货币的营运资金,是设立分行法定的本金,在计算分行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分行支 付给总行的营运资金利息,不得扣除。   3、外国银行分行因由总行拨付的营运资金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拨足而筹措借款, 在其总行未拨足营运资金期间所发生的利息,其中相当于总行未拨足营运资金部分的 贷款的利息,不得在计算该分行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另外对于外国企业因生产、经营资金不足或因其自有资金不能满足某个项目的投 资以及因扩大生产经营规模等实际需要而进行的借款,并且有借款付息的证明文件证 明其借款利率不高于一般借贷款利率,属于正常借款的利息列支,则应当区别以下情 况处理:(1)企业在筹建期间,因自有资金不足,需要以借款投资的,其在建设期 内所支出的利息,应作为资本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原价。通过资产折旧列支或摊销; 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后,需要继续逐年支出的利息,可以按当年度实际应负担的数额列 为费用开支。(2)企业在生产、经营期间,用借款购置设备或进行扩建,在设备和 扩建所形成的资产投入使用前所付出的利息,应作为资本支出。通过资产折旧列支或 摊销;资产投入使用后需要继续支出的利息,可以按当年度实际应负担的数额列为费 用开支。(3)企业在生产经营期间,需要借款充作流动资金所支出的利息,可以列 为费用开支。   (三)交际应酬费   企业应根据所属行业的列支标准计算准予列支的交际应酬费,对缴纳增值税的企 业在计提交际应酬费时,其销售净额或业务收入中不包括企业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 务所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即增值税销项税额不得计提交际应酬费。   (四)工资福利费   企业按照有关国家(地区)社会保险制度的要求,或者作为企业内部的福利或奖 励制度,直接为其在中国境内工作的雇员向境外保险机构支付失业保险费、退休(养 老)金、储蓄金、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等其他名目的境外保险费,不得 在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但上述境外保险费作为支付给雇员的工资、薪金的,可 以在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五)坏账准备和损失   1、对于从事信贷、租赁等业务的企业,不论其是否处于亏损或者盈利期,均可 按照税法规定计提坏账准备,但未到期的债权或代销商品的应收款,不得计提坏账准 备;对外资金融机构放款业务中以各种财产(包括各种商品、有价证券)作抵押的贷 款,由于其债务人不履行偿债义务时,债权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 规定以债务人所提供的担保财产优先受偿,因此抵押的贷款不得计提坏账准备金。   2、企业在从事金融资产处置业务时,若处置单项或组合重置资产发生了损失, 可以从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企业取得的多项资产统一作价后的组合资产应 当在该组合资产全部处置完成后计算损失。   (六)汇兑损益   企业在筹建和生产、经营中发生的汇兑损益,一般应当合理地列为各所属期间的 损益,但如企业用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基金归还外方投资者的投资本金或借款投资本 息所发生的汇兑损失,属于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费用,不宜列入企业管理费用,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另外对于企业收到的外汇资本,按收款当日外汇 牌价折合人民币金额与按合同约定的汇价折合人民币金额之间的汇兑收益,暂不计入 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应单独记账,留待企业清算时处理。   (七)技术开发费   企业进行技术开发,包括以占有或共同占有技术开发成果为目的与其他单位合作 开发、或委托其他单位开发新产品、新技术和新工艺的,当年在中国境内发生的技术 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含10%)以上的,允许再按当年技术开发费实际发 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但实际发生额的50%如大于企业当年 应纳税所得额的,可准予抵扣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超过部分,当年和以后 年度均不再予以抵扣。 企业若按规定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当年没有应纳税所得额的,不享受加计扣除应纳 税所得额优惠。受托提供技术开发服务的企业发生的开发成本费用支出,不得享受加 计扣除应纳税所得额优惠。   企业享受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在申报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时,应同 时报送以下资料:   (1)外商投资企业当年度编制的技术开发计划和费用预算方案;   (2)外商投资企业技术研究人员情况;   (3)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发生情况;   (4)外商投资企业上年度技术开发费发生情况;   (5)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资料。   (八)其他有关费用   1、预提费用和准备金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都应以实际发生额计入成本、费用, 不得把预提的费用或准备金直接列为成本、费用开支。对已经预提的费用或准备金, 凡是已经发生,并应由本期负担的,准予按实际发生额计入本期成本、费用,如果是 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负担的,应作为待摊费用,分期摊入成本、费用。年终有余额的, 应并入当年损益计算缴纳所得税。   企业为减少未来费用和抵御各种风险,对生产经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费用或各类 风险,采取预先提取一定数额的准备金,或者向境内、外保险机构投保相关财产、责 任保险等财务措施,根据税法规定,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按照权责发生制原 则,确定各项收入、费用,除根据税法规定的可以提取的坏账准备金、医疗保险基金、 住房公积金、退休保险基金等基金外,企业不得在所得税前再预提其他项目的准备金、 基金、未来费用等。另外企业为抵御各种风险而向境内、外保险机构购买相关财产、 责任保险所发生的保险费支出,凡属于我国保险法律、法规规定投保范围的,可按实 际发生数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我国保险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在境外保险 机构投保的保险费支出,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董事会费和董事费   企业的董事会费是指董事会及其成员为执行董事会的职能而支付的费用,如:董 事会开会期间董事的差旅费、食宿费及其它必要开支。董事会费的开支及标准,一般 由董事会决定。董事费是指经董事会决定支付给董事会成员的合理的劳务报酬。董事 会决定的开支,凡本期实际发生的,均可作为当期的费用列支,但是,以董事会名义 支付的招待费、礼品费以及其它属于交际应酬性质的支出,都不得作为董事会费支出, 而应计入企业的交际应酬费。   3、企业职工培训费   企业开业前发生的职工培训费,应列为开办费,按税法规定,在企业开始生产经 营后分期摊销。企业开业后发生的职工培训费原则上应作为当期费用列支,但个别数 额较大的,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为待摊费用分期摊销。为培训职工 而购建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的支出,无论在开业前还是在开业后发生的,都应当 按照税法对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有关规定处理。   4、场租费用   企业租用厂房、场地、饭店、宾馆、招待所等作为生产、经营场所,其土地使用 费应由出租方依照有关规定缴纳,并作为确定场地租金的组成因素。作为承租方的企 业直接向有关部门支付的土地使用费,应转作出租方的支出项目,由出租方开具相应 的租金收入发票,承租方依据租金收入发票所列的场地租金数额在税前扣除。   5、公益、救济捐赠   企业用于中国境内公益、救济性质的捐赠,可以作为企业当期的成本、费用列支, 此类捐赠是指外商投资企业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包括中国青少年发展基 金会、希望工程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减灾委员会、中国红十字会、中国残疾人联 合会、全国老年基金会、老区促进会以及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公益组织等)或国家 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的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不包括直接 向受益人的捐赠。对于企业资助非关联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经费,也可以参 照税法对捐赠的处理方法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税额时全额扣除。对于联合国儿童基 金组织可视同国内非营利的公益性组织,企业通过该组织向贫困地区儿童的捐款在计 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可全部作为当期的成本、费用扣除。   6、房地产企业境外销售费用及租赁房屋计提的折旧   房地产企业向境外代销、包销企业支付的各项佣金、差价、手续费、提成费等劳 务费用,应提供完整、有效的凭证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方可作为外商 投资企业的费用列支。但实际列支的数额,不得超过房地产销售收人的10%。 企业采取先租赁后又售出房地产的,原在租赁期间实际已经计提的房屋折旧,不 得在售出时再作为成本、费用扣除。   7、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查补的税款   根据税法规定,企业各项会计记录必须完整准确,有合法凭证作为记账依据。如 果企业在购进货物时,不能依照规定取得合法购货发票,而是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 票,无法确定其支付货款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其购进货物所支付的货款,在计算企业 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作为成本费用扣除;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包括因取得虚开增值 税专用发票而被查补的增值税)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也不得作为成本费用扣 除。   8、外商投资性公司对子公司提供服务涉及的费用列支   专门从事投资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对其所投资的子公司提供服务应当按照独立企 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价款或费用,并且应将提供服务项目的名称、收费标准及具体 数额等以书面形式通知其子公司。子公司据此支付的费用,可以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 额中扣除。而外商投资性公司向其子公司投资所发生的投资决策、投资利息、投资管 理人员工资、办公费用等投资费用和投资损失,不得作为营业费用和损失在计算外商 投资性公司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也不得向其子公司分摊,而且外商投资性公司不得 以任何形式向其所投资的子公司收取或分摊管理费。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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