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网北京12/21/2004信息】 问: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购置的固定资
产是否一次性作为经费支出换算收入计税?
答: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
税发[1998]63号)的规定:代表机构购置固定资产(如房屋、汽车、计算机
等)所发生的支出,可以在发生时一次性作为代表机构费用支出换算收入计税。若代
表机构所发生的上述费用支出数额较大,代表机构一次性作为费用换算收入纳税有困
难的,如代表机构能够设置、保存完整的账册、凭证,能够准确的核算并记录上述费
用的摊销情况以备税务机关核查的,对购置的固定资产所发生的支出,也可以按《
中
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同类固
定资产的最短折旧年限,不留残值,平均摊入代表机构经费换算收入计算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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